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云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程晓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被执行人:方红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峰与被执行人程晓卫、方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云峰与被执行人程晓卫、方红林于2021年4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程晓卫、方红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云峰案件款188762元(含诉讼费1762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王云峰同意被执行人方红林于2021年4月19日支付案件款2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利随本清。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1)浙0523执12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