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商洛宝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玉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格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被执行人:陕西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涛,系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账户存款,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划拨陕西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2451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461.24元。
二、划拨或解除被执行人陕西辰州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具体划拨、解冻数额,以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周建煜
审判员 张栓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