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超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昊,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章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沅陵橙果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天宁路5号楼(兰波华天酒店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章容。
审理经过 原告曾超群与被告陈章容、沅陵橙果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超群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章容、橙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2887.5元(利息从2021年1月3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4月3日,顺延照计);2、被告陈章容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章容、橙果公司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21年1月2日,原告曾超群与被告陈章容、橙果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因果橙娱乐会所前期筹备开业支出需要,急需一笔资金,由陈章容、橙果公司向曾超群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2日起至2021年4月2日止。借款人承诺在果橙娱乐会所营业后每天从营业款中抽出50%营业款还给曾超群,直到还完300000元为止。被告曾超群在借款人处签名,被告橙果公司加盖公章。当天原告曾超群向被告陈章容转账汇款300000元。
2、2021年1月6日,被告陈章容向原告曾超群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星期,到期后,被告陈章容归还了10000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陈章容、被告橙果公司向原告曾超群借款30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该借款已经到期,被告应予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请求从2021年1月3日起计算利息,于法无据。被告陈章容向原告曾超群借款2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陈章容已经偿还了10000元,尚欠10000元,被告陈章容应予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陈章容、被告沅陵橙果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超群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1年4月3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章容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超群借款本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曾超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96元,由被告陈章容、被告沅陵橙果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方牡东
书记员李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