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住孙吴县中央大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明,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李龙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孙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龙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21)黑1124民督5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龙江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故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孙吴县人民法院(2021)黑1124民督57号支付令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