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宝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杨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郝宝来与被告杨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郝宝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郝宝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彭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程程 书 记 员 李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