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汤新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强志超。

被执行人赵文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雁山区。

被执行人海玲,女,****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雁山区。

被执行人李向东,男,****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

被执行人郑捷,女,****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1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6月6日的利息为40088.39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计至借款本溪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7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土地、银行、公积金、证券、工商等财产登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不宜处置的财产已具备处置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2019)桂031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