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和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百花大道百花新城8-1-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599351367J。 法定代表人:陈禹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正威,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芳,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凌,女,****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和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马德超主持调解后,原告贵阳和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杨凌已支付物业服务费6871.68元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和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阳和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元,予以免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殷建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丹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