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彤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洮南市。

被告:曲研硕,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工人,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现住洮南市向阳小学南大唐风力发电西二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彤云诉被告曲研硕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彤云,被告曲研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9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是雇佣关系。2021年6月15日,经双方协商。原告为被告开混凝土罐车,约定每月工资6000元,加班另算,现原告为被告工作一个月,加班费3000元,被告共计欠原告9000元,2021年7月17日被告通知将原告予以辞退,但未结算工资,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均是大唐风力发电项目工地的司机,双方不存在雇佣和劳动关系,我未承诺向原告发放工资,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质证

诉讼期间,原告提交了与被告微信聊天的记录24页,其中7月1日上午8时43分原告发给被告语音(已转成文字拍照)聊天中有关于工资数额的话,但是没有被告回复,被告对此质证意见为不是车主,定不了工资的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牌号为鲁H×××××,所有人为梁山路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庭审中被告陈述原告所驾驶的车辆系梁山路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老板为张良,我和被告都是这个公司雇佣的。

庭审中,证人刘从展到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为我和原告及被告受雇干活的,罐车是公司的老板是张良,工资是公司定的,因原告将车开翻了,公司辞退的,我工资一个月6000元,没有加班费,我和被告平时代为管理车辆。原告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质证意见为没有加班费违反劳动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是雇佣关系,但是在诉讼期间只向法庭提交了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而其说交的聊天记录中未能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且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也证明,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罐车,所有人为梁山路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车由被告承包经营的证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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