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龙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候贺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佳吉,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州摩起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XXX号XXX栋XXX室。 被告:苏州越兴金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华云路XXX号。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龙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摩起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越兴金居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上海龙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摩起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苏州越兴金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 军 审 判 员 邱 浩 人民陪审员 计文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秦润芝 书 记 员 秦润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