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星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贾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原告卢星曌与被告贾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卢星曌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卢星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卢星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卢星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