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道县潇水中路159号。 负责人:林涛,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胜,系该行风险管理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柏先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现住湖南省道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与被告柏先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先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柏先雄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160.27元以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9日被告柏先雄申请办理房贷,并签订了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2015年8月13日原告发放借款,被告前期还款正常,但从2021年3月份开始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1年7月12日被告柏先雄尚欠借款本金150160.27元以及利息2995.75元。
被告辩称
被告柏先雄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被告柏先雄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表复印件、《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复印件、贷款提前收回通知书复印件等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柏先雄签订了《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位于道县0元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发放贷款210000元,年利率4.75%,期限为2015年8月13日-2030年8月13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2021年3月12日原告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截止2021年7月12日被告柏先雄尚欠借款本金150160.27元以及利息2995.7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柏先雄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有权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被告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本案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柏先雄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尚欠借款本金150160.27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柏先雄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智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 时 书 记 员 肖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