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岚县迈奇健身中心,住所地山西省岚县东村镇东村北盛社区澜河综合大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127MAOHH54C2D。

经营者:王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岚县。

被告:河北木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256号格澜商务大厦14楼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OA6BPQ0A。

法定代表人:安亚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安亚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无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岚县迈奇健身中心与被告河北木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升咨询公司)、杨威、安亚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岚县迈奇健身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2019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河北木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健身管理合作协议》,被告连带返还原告31080元;2.上述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暂计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木升咨询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现被告木升咨询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被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我国公司法及其相关解释对公司解散及清算、清算组的职责、股东责任承担等均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因被告木升咨询公司已注销登记,该公司已不存在,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均发生变化,即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岚县迈奇健身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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