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黄朝军,男,****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乐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因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以(2008)资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1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71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以(2013)达中刑执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5年4月28日以(2015)达中刑执字第6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以(2018)川06刑更8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于2021年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晓飞、谢永建出庭履行职务,德阳监狱委派冯颖、宋君到庭履行职务,罪犯黄朝军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认为罪犯黄朝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朝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罚情况统计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朝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朝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