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滨河北街枫林小镇A区19号门巿。 法定代表人:徐刚,总经理。 被告:李军,男,****年**月**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原告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迎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