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淑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鱼棉,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昌,贵州悠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遵义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潘涛路集顺达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30974974G。
法定代表人:王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福伟,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星,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淑林与被告遵义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顺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诉讼参加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淑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64333元(此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由2015年12月31日暂计至2020年3月10日;另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由2018年1月2日暂计至2020年3月10日。此后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上述本金及利息暂计214333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2016年4月偿还了3000000元,尚欠1000000元;2018年1月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2018年7月偿还了500000元,尚欠500000元。2019年1月31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1500000元,被告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在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将借款本金支付给原告,并承担自2015年12月31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8年1月2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约定期满后被告没有支付款项,请求判决如诉请。我们可以放弃部分利息,要求被告按照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在2019年1月31日出具的《借条》,该《借条》载明了原告陈述的事实。原告还提交了《催款函》,被告在《催款函》上签名认可《催款函》载明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集顺达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称原告在起诉时承诺放弃部分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集顺达公司承认原告李淑林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原告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故对李淑林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遵义集顺达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淑林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