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正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黄成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张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住昆明市东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正存与被告黄成刚、张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刘正存于2021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正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正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正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正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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