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正存,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黄成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住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张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住昆明市东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正存与被告黄成刚、张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刘正存于2021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正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正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正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正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