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黄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兴龙镇先峰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78823103N。 法定代表人:余思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黄建国与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渝0230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建国煤炭款99816.50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黄建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煤炭款99816.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警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2月18日、3月11日、3月13日、4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但无可供执行余额。 4、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思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户籍地财产情况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黄建国,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且不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99816.50元及相应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国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君宸纸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230执3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雷光福 审判员 郎啟甫 审判员 陈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