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代理人夏明、张硕,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伍培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胡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拓与被执行人伍培根、胡涛健康权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的(2020)湘01民终2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伍培根、胡涛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拓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年11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李拓的委托代理人夏明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没有提供。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伍培根、胡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和2021年1月28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对被执行人伍培根、胡涛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查明
经本院并委托娄底市娄星区、新化县人民法院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伍培根、胡涛在长沙市、益阳市、娄底市三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无公积金缴存记录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委托现场调查,也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拓的委托代理人夏明,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 2020年12月9日,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伍培根、胡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拓的委托代理人夏明,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2月2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分别为:一、伍培根应履行部分:1、损失121191.2元;2、受理费、公告费1485元;二、胡涛应履行部分:1、损失151489元;2、受理费、公告费1804元。以上合计275969.2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浩审判员饶兴武审判员汤励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马 嘉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