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市乐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新区高新区金域蓝湾小区14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25454609X。 法定代表人:陈林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南市新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智慧谷”科技研发孵化平台1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139939030。 法定代表人:方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坤,该公司运营服务部部长。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市乐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新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淮南市乐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乐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市乐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乐途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