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李文庆、镇平县贾宋镇师洼村民委员: 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李文庆与镇平县贾宋镇师洼村民委员会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豫1324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被告镇平县贾宋镇师洼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文庆补偿款11550元。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被告负担。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平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4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被告辩称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申请。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江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