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焦翠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董桂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董桂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董章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摩托车修理工,住吉林省靖宇县。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泽谕,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董桂花诉被告焦翠梅、董桂香、董桂芳、董章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桂花及委托代理人郭新敏、被告焦翠梅、董桂香、董桂芳、董章利及委托代理人王泽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董桂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协助原告将靖宇县新兴江城小区B4区9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焦翠梅与董庆生为夫妻,二人父母均已去世,二人生有原告及董桂香、董桂芳、董章利四个子女。董庆生于****年**月**日去世。2014年2月,原告购买了焦翠梅与董庆生的回迁楼,位于靖宇县新兴小区B4区9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转让款10万元,原告已经支付完毕,同时支付了房屋的维修基金等费用,原告到房管部门领取了登记在董庆生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书。买房时,双方没有书面的买卖协议,也没有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费用由谁承担。2015年,原告装修后入住至今。原告多次找母亲焦翠梅协助办理过户,董桂香、董桂芳、董章利阻挠至今没有过户。
被告辩称
被告焦翠梅、董桂香、董桂芳、董章利答辩称,焦翠梅与董庆生为夫妻,二人父母均已去世,二人生有董桂花及董桂香、董桂芳、董章利四个子女。董庆生的去世时间是2014年10月23日。在董庆生过世之前,原告购买了焦翠梅与董庆生回迁的靖宇县新兴江城小区B4区9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房屋价款是10万元,房款已支付完毕,该房屋现在登记在董庆生名下,共有情况为夫妻共有。四被告承认买卖合同有效,并且愿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当时约定就是定准支付10万元,其他的所有费用都由原告自行承担。同时希望原告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不要再因此套房屋提起任何纠纷。过户过程中,非因被告方原因产生的障碍,被告不负责处理,由原告自行解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焦翠梅与董庆生为夫妻,二人父母均已去世,二人生有董桂花及董桂香、董桂芳、董章利四个子女。董庆生的去世时间是2014年10月23日。在董庆生过世之前原告购买了焦翠梅与董庆生回迁的靖宇县新兴江城小区B4区9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房屋价款是10万元,房款已支付完毕,该房屋现在登记在董庆生名下,共有情况为夫妻共有。 本院认定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四被告答辩、靖宇县房权证靖宇镇字第XXXX号房屋产权证予以佐证,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及原告出示的截图因无法充分有力证明原告买房时是否对过户相关费用进行了约定,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的事实及收到购房款的事实均无异议,故该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董庆生过世,其法定继承人焦翠梅、董桂香、董桂芳、董章利应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四被告对此也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过户的相关费用,因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买房时双方是否对此进行了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双方应按相关规定承担过户所需的各项费用。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焦翠梅、董桂香、董桂芳、董章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协助原告董桂花将位于靖宇县新兴江城小区B4区9号楼2单元202室的房屋过户登记在原告董桂花名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焦翠梅、董桂香、董桂芳、董章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