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和平。
被执行人:王文卫。
被执行人:刘庆梅。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和平与被执行人王文卫、刘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文卫、刘庆梅银行存款、应收款项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