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绥阳县风华供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风华镇牛心村(湿地公园接待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会红。
委托代理人:刘安平,该社股东。
委托代理人:吴珲,该社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邹习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绥阳县风华供销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邹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黔0323民初17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绥阳县风华供销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邹习平已履行本金20000.00元,于2021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绥阳县风华供销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邹习平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邹习平于2022年1月31日前付10000.00元,于20200年6月30日前付10000.00元,利随本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323执937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