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屈永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
被执行人:王菊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屈永荣与被执行人王菊菊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28民终18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屈永荣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菊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屈永荣案款4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7元及本案执行费53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通过张贴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房产、工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28民终1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