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思睿公司(THEORY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
代表人:悠然·埃里温(YoramArieven),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秦兆刚,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兵,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成,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王府井奥莱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郝世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尚喜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百联海那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赛特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岳继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王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汤山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蒋宏,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思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瑞公司)、陕西王府井奥莱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奥莱公司)、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奥特莱斯公司)、山东百联海那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百联公司)、北京赛特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奥特莱斯公司)、无锡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奥特莱斯公司)、南京汤山百联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奥特莱斯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9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思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余梦菲,被上诉人希尔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兵、马世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陕西奥莱公司、西安奥特莱斯公司、山东百联公司、北京奥特莱斯公司、无锡奥特莱斯公司、南京奥特莱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思睿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18)沪0107民初9954号民事判决;二、判令支持思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于本案重要事实遗漏和回避,据此作出的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错误。1.一审期间思睿公司提交了《关于第XXXXXXX号“theorylux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9]第6205号)》(以下简称第6205号裁定书)作为在案证据之一,该裁定对近似商标问题的分析和认定,与本案商标近似认定存在密切关联,但一审判决对该裁定未予评述和认定,遗漏关键事实,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刻意省略和回避思睿公司提交的两项关键证据。其一,一审判决认定希尔瑞公司行为不构成混淆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并未充分举证被控侵权商标让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其提供的网络评论量少且真实性存疑”。对于该项认定,一审判决的事实查明部分没有对前述网络评论的具体内容进行载明,而仅仅以“其中有4条网友点评”作为描述。事实上,评论内容中包括了“看到1ogo还以为是Theory”“TheoryLuxe的包在国内还没见到过”“theory换标后,设计感降得挺厉害的”等评论内容,但是一审判决却刻意回避了该部分内容,并径直做出了“本案不存在混淆”这一与客观证据所反映事实截然相反的认定。其二,一审判决认为:思睿公司提交的公证录音“并不能完整、系统地反映交谈的全部内容,各店营业员回答问话的内容有明显差别”。但在事实查明部分,一审判决仅记录了涉案公证书中包含录音的事实,却没有对录音中包括“我们是theory旗下的”“我们其实就是theory的,然后它的高端副线”等录音具体内容予以认定和评述。该些表述清晰、明确、具体地指向思睿公司及其品牌,是判断被上诉人攀附思睿公司品牌并进行虚假宣传的直接反映,但一审判决对该节事实不予采信,导致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而根据上述遗漏事实和前述被遗漏之裁定,一审法院显然无法得出“不存在混淆”以及希尔瑞公司“不具有主观恶意,没有进行虚假宣传”的结论。二、一审法院有关被上诉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且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1.一审法院错误理解和适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对于商标法侵权的判定标准,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必要和理由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审法院对本案商标侵权判定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存在明显错误。2.一审法院在侵权比对过程中所依据的并非客观事实。首先,被诉侵权商标“TheoryLuxe”完整包含思睿公司的注册商标“Theory”,且“TheoryLuxe”中的显著部分为“theory”,两者字形、读音和含义均高度近似。其次,希尔瑞公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京行终1930号行政案件中认可“TheoryLuxe”与“theory”构成近似商标。第6205号裁定书也已经认定“”商标与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裁定也作出了一审行政判决,同样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3.一审法院对商标近似侵权的比对方式存在明显错误。一审判决先将被诉侵权商标与案外人宝德龙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龙公司)的注册商标进行了比对,认为被诉侵权商标更接近案外人的某某,并进一步得出该些标识与思睿公司“”注册商标差别明显的结论,上述比对方法明显不符合司法解释中有关商标近似比对方式的规定,所得出的结论与法相悖。4.一审法院有关本案混淆的认定有误。首先,一审法院认为希尔瑞公司的行为不会造成混淆,其理由为思睿公司未举证证明本案混淆存在、被诉侵权商标与权利商标不近似、权利商标显著性较弱。但商标法对近似商标侵权的判定以“容易导致混淆”为结果要件,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会对权利人有关“混淆可能性”的证明施以过高的举证要求。本案中,思睿公司也提交了多项关于混淆的证据,如大众点评网关于希尔瑞公司TheoryLuxe店铺评论;微博网友评论页面、网友对希尔瑞公司开设的TheoryLuxe咖啡店的相关评论,以及案外人对希尔瑞公司介绍等,能够证明相关公众对希尔瑞公司TheoryLuxe品牌和思睿公司theory品牌产生了混淆。一审法院对思睿公司提交的证据以“量少且真实性存疑”为由轻易予以否定,显然对思睿公司“混淆可能性”的举证提出了不合常理的过高要求。其次,被诉侵权商标与权利商标构成了商标近似,而商标显著性的高低与是否产生实际混淆之间没有关联,只要商标处于有效状态,相关公众在接触到与该商标构成近似的标识时就可能会产生混淆。综上,希尔瑞公司在与思睿公司完全相同的服装类别上使用与“theory”注册商标极其近似的标识,该行为本身极具误导性,且思睿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混淆的客观存在,一审判决有误,应予以纠正。5.一审判决关于“theory”品牌知名度的认定有误。一审判决认为思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权利商标已在25类商品上达到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并以此作为希尔瑞公司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之一的认定有误。首先,权利商标知名度的问题并非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思睿公司的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即可以据此制止他人对该商标权的侵害。权利商标知名度的高低并不影响上诉人对商标权的行使和维权。事实上在一审判决中,法院也未对知名度与侵权判定之间的关联进行分析,仅就思睿公司和希尔瑞公司的证据进行了评论后得出对思睿公司知名度证据不予采信的结论。其次,商标知名度是一个逐渐累积的过程,且对知名度的证明往往涉及到商标持续经营使用的各方面情况。在思睿公司提交了媒体报道、受保护记录、早期使用证据等多方面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径直否定思睿公司所提交证据的有效性,却以希尔瑞公司提交的一份商标行政阶段的裁定书就直接认定思睿公司权利商标在2017年前未达到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其对思睿公司和希尔瑞公司的举证要求和采纳标准明显有失偏颇。因此,一审判决有关权利商标知名度以及将知名度未达到较高程度作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之一的认定有误。6.本案中,思睿公司权利商标的核准注册范围为第25类服装等产品。思睿公司主张希尔瑞公司构成侵权的产品范围为服装,并没有对服装之外其他产品提出指控。然而,一审判决却将思睿公司的主张拆分为对“服装商品上使用的某某”与“非服装产品上使用的某某”两个部分并单独予以评述。一审法院的该裁判方式不仅曲解了思睿公司的诉讼主张,同时也违背商标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商品类别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首先,一审判决将“店招、提袋、衣架”归入非服装商品或服务的认定有误。根据在案证据,思睿公司前往希尔瑞公司经营的多家TheoryLuxe店铺,除购买到的服装产品上使用有被诉侵权标识外,希尔瑞公司提供的相应的产品包装,店铺内的衣架及店招上均直接使用“TheoryLuxe”文字。上述行为均属于商标法的某某使用行为,希尔瑞公司在向公众提供涉案服装产品过程中同时提供的产品包装(包括包装袋、包装纸、防尘袋等)上使用“TheoryLuxe”文字的行为,属于对服装产品的使用;店招上所使用的“TheoryLuxe”文字起到了标明店内产品来源的作用;由此可见,涉案服装、与服装相关的包装、包装袋以及店铺招牌中使用被诉侵权商标的行为都属于对服装类产品的使用。其次,希尔瑞公司抗辩认为涉案店铺招牌上的使用属于对第35类服务商标的使用,但案外人宝德龙公司在第35类上注册的“theoryluxe”核定使用范围系替他人推销类服务,该服务并不包括经营者“自己”作为销售主体销售商品的行为。因此希尔瑞公司的该项抗辩亦不成立。然而,一审法院在未能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不仅认定希尔瑞公司在店招、提袋、衣架上使用“TheoryLuxe”“theory”具有正当性及合理性,其至还进一步认定希尔瑞公司所开设的店铺“是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化、多元化的经营主体”,不具备任何事实依据。三、一审法院忽略公证取证所记录的客观事实,由此认定希尔瑞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系事实认定的严重错误。在本案中,来自希尔瑞公司不同店铺的店员都进行了TheoryLuxe品牌与思睿公司Theory品牌具有关联的不实陈述,即使该些口头陈述之间略有差异,但从整体看,该事实足以证明希尔瑞公司客观上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上诉人Theory商标和品牌声誉的恶意,并且从结果上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一审判决仅以“录音不完整”“店员回答不同”的理由认定希尔瑞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无法成立。希尔瑞公司在没有获得思睿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以思睿公司Theory品牌关联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加之所使用的文字和标识又与思睿公司极为近似,事实上攀附和利用了思睿公司品牌所具有的声誉,并且不当地抢占了原本属于思睿公司品牌的市场份额,其行为同样也构成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对希尔瑞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有误。四、一审法院未对希尔瑞公司主观上具有侵权恶意予以查明。在案证据显示,希尔瑞公司的整体经营行为都直指思睿公司的Theory品牌。从最初设立时选择“希尔瑞”作为企业名称,到将思睿公司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TheoryLuxe作为其品牌名称,再到经营宣传中以Theory品牌关联方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上述一系列行为充分反映希尔瑞公司不仅主观上对思睿公司及其品牌早已知晓,客观上也对思睿公司Theory品牌进行了全方位的攀附和模仿。因此,希尔瑞公司所实施的经营行为明显具有侵害思睿公司Theory品牌合法权益的主观恶意。虽然希尔瑞公司主观上是否具有侵权故意并非判定侵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但希尔瑞公司在本案中始终以其获得案外人多项商标授权为由强调其行为的正当性,因此判断涉案行为究竟是希尔瑞公司所谓“合理行权”还是已经侵入到思睿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范围,有必要对其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意图一并予以考量,才能真正查明本案的相关事实并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正裁判。五、希尔瑞公司之外其他被上诉人与希尔瑞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判决不侵权认定有误。1.其他被上诉人未能尽到审核义务。希尔瑞公司与其他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希尔瑞公司所经营的产品和标识均予以明确。但希尔瑞公司实际在服装产品上所使用的标识(即本案的被诉侵权标识)与合同约定之商标不一致,因此其他被上诉人未能尽到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审核义务。2.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其他被上诉人与希尔瑞公司共同实施了宣传行为。本案中,思睿公司提交了北京奥特莱斯公司通过其官方微博等平台为涉案TheoryLuxe店铺进行宣传时,使用了思睿公司Theory品牌的海报图片。而根据希尔瑞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北京奥特莱斯公司所发布的内容实际是由希尔瑞公司向其提供素材,经由北京奥特莱斯公司进一步加工编辑后进行发布。由此,该宣传行为系该两主体共同实施,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之故意。因此,一审判决判定其他被上诉人与希尔瑞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的理由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纠正。六、一审判决结果违反商标法基本立法精神并且不符合司法裁判应当公平公正的根本原则。相比普通的某某侵权案件,本案的特殊性体现在希尔瑞公司获得了案外人宝德龙公司大量包含思睿公司Theory商标的“TheoryLuxe”等系列商标授权。在双方都拥有各自商标权的情况下,对双方权利边界的划分和厘清显得更为重要。对此观点,一审法院一方面予以认可,另一方面又将本案定性为“个别非主观故意行为”,但希尔瑞公司所开设的全国七家门店内服装产品上均使用了涉案被诉侵权标识,并且其中多家门店店员明确表示其经营的TheoryLuxe品牌与思睿公司Theory品牌存在关联,这样规模的行为早已超过“个别非故意”的范围而是一种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结果显然与其“厘清各自权利边界”的观点自相矛盾。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辩称
希尔瑞公司答辩称:一、思睿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本案重要事实存在遗漏和回避,据此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所谓事实遗漏不成立,第6205号裁定书至今未生效,希尔瑞公司是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无论该案未来结果如何也不影响希尔瑞公司在涉本案期间对相关商标的使用具有合法性。(二)所谓回避和省略不成立。1.网络评论不能证明其具体内容与思睿公司及其权利商标有任何关联,思睿公司认为与其产生了混淆不属实。思睿公司恶意提起本案诉讼,希尔瑞公司有理由怀疑评论人与思睿公司有利害关系。即使网络评论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思睿公司的主张。2.所谓希尔瑞公司主观恶意、虚假宣传的主张不能成立。上诉人的全称为思睿公司,全部录音内容包括转换后的文字记录丝毫没有思睿公司的痕迹,录音内容指向思睿公司说法缺乏依据。录音证据存在声音时高时低、内容听不清楚、文字记录可以明显看出有些内容并非从头开始录制等,而且不同店铺营业员之间的回答内容不一致,恰恰能够证明希尔瑞公司事先并没有对营业员进行误导性的宣教。二、思睿公司的“一审法院有关希尔瑞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且严重违背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开标准,当然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法源,而且该标准与商标法等法律规定的标准互为补强,并无矛盾。且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就包括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法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不能得出被诉侵权标识与思睿公司纯文字商标‘THEORY’构成近似的结论;反倒是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应该整体且全面的对诉争商标进行比较,这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组合商标近似应整体比较及文字商标完整包含构成近似需要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等法律规定精神是一脉相承,并无矛盾之处。(二)一审法院在侵权比对过程中依据的都是客观事实。(三)一审法院对商标近似(侵权)的比对方式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本案中在希尔瑞公司完全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客观事实及在案证据认定希尔瑞公司使用被诉侵权的某某“或”是对希尔瑞公司合法拥有的某某使用权的正当使用,从而判断出其使用商标的合法基础及合法依据,再根据相关规定判断得出思睿公司纯文字的注册商标THEORY与被诉侵权商标不构成近似进而不构成侵权的结论。一审法院判决既将被诉侵权商标与希尔瑞公司权利商标进行了对比,又将被诉侵权商标与思睿公司权利商标进行了对比,最终使得结论更加合法有据,符合逻辑。(四)一审法院有关本案涉案商标不构成混淆的认定正确。一审中思睿公司举证,不仅数量较少,就质量而言在证据三性方面基本均存在不同方面的问题,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支持其主张理所应当。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思睿公司权利商标不近似,不近似本身就会使所谓的混淆缺乏事实基础。(五)一审判决有关“思睿公司Theory品牌”知名度的认定正确。思睿公司的“权利商标知名度的问题并非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等观点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评字【2019】第XXXXXXXXXX号裁定书,显示该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是2016年10月27日,足以证明在此之前THEORY商标并未达到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六)一审判决有关希尔瑞公司在非服装产品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正确。首先,一审判决将“店招、提袋、衣架”归入非服装商品范畴的认定正确,符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商品类别(商品商标使用)”范围的规定。其次,希尔瑞公司在涉案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名片等处系统使用的TheoryLuxe标识属于对其所有的第35类服务商标的使用,与思睿公司的商品商标无关。三、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客观事实认定希尔瑞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正确。思睿公司多次将侵权与虚假宣传混为一谈。录音文字记录内容存在诸多问题,不能证明希尔瑞公司实施过侵权或虚假宣传的行为;同时录音记录内容中反映出不同店员回答内容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充分说明答辩人并没有对各店营业员进行宣教,主观上不具有虚假宣传故意。一审法院认定希尔瑞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完全可以成立。尤其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虚假宣传”均规范的是经营者进行的商业宣传活动,以是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受到欺骗、误导)作为衡量标准。本案中思睿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是一对一的问答,营业员都是一句一句被动地回答思睿公司的问话,明显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商业宣传活动,更不会对相关公众购买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四、一审在案证据充分证明希尔瑞公司主观上没有侵权恶意。宝德龙公司自2009年以来就在多项类别上申请并获核准注册了“希尔瑞”系列商标,希尔瑞公司经宝德龙公司许可依法拥有相关商标使用权,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依法取得“希尔瑞(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希尔瑞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合法合规。思睿公司所谓的希尔瑞公司的主观恶意,已经被多份已生效的决定、裁定、判决所否定。即使是在思睿公司反复强调的第XXXXXXX号“theorylux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思睿公司同样提出了主观恶意的理由,但亦同样被商评委否定。五、希尔瑞公司之外其他被上诉人与希尔瑞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一审判决该部分认定无误。希尔瑞公司使用的某某标识与其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虽然存在“细微变化”,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不违反其与其他被上诉人共同签订的合同相关内容的约定,其他被上诉人已尽到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审核义务。六、一审判决结果不违反商标法基本立法精神且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陕西奥莱公司、西安奥特莱斯公司、山东百联公司、北京奥特莱斯公司、无锡奥特莱斯公司、南京奥特莱斯公司均未到庭答辩。但陕西奥莱公司、西安奥特莱斯公司、北京奥特莱斯公司、无锡奥特莱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均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维护了其合法权益,适用法律正确。2.其基于对行政机关颁发的各项证明文件的信赖,在审查了希尔瑞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许可使用授权书等在内的全套文件之后,与希尔瑞公司签订了《联营合同》。3.其在二审期间没有新证据提交,也没有新的答辩意见,答辩意见与一审的答辩意见一致。
一审原告诉称
思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希尔瑞公司、陕西奥莱公司、西安奥特莱斯公司、山东百联公司、北京奥特莱斯公司、无锡奥特莱斯公司、南京奥特莱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思睿公司第XXXXXXX号“THEOR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希尔瑞公司、陕西奥莱公司、西安奥特莱斯公司、山东百联公司、北京奥特莱斯公司、无锡奥特莱斯公司、南京奥特莱斯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及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希尔瑞公司、陕西奥莱公司、西安奥特莱斯公司、山东百联公司、北京奥特莱斯公司、无锡奥特莱斯公司、南京奥特莱斯公司赔偿思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判令希尔瑞公司、陕西奥莱公司、西安奥特莱斯公司、山东百联公司、北京奥特莱斯公司、无锡奥特莱斯公司、南京奥特莱斯公司赔偿思睿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5.判令希尔瑞公司、陕西奥莱公司、西安奥特莱斯公司、山东百联公司、北京奥特莱斯公司、无锡奥特莱斯公司、南京奥特莱斯公司在《新民晚报》《解放日报》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6.本案诉讼费由希尔瑞公司、陕西奥莱公司、西安奥特莱斯公司、山东百联公司、北京奥特莱斯公司、无锡奥特莱斯公司、南京奥特莱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双方商标权属证据
(一)思睿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注册商标
1999年,思睿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第XXXXXXX号商标的注册申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00年4月28日至2010年4月27日,后续展至2020年4月27日。
(二)希尔瑞公司享有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注册商标
2016年3月10日,宝德龙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使用证明书》(一审判决笔误为“说明书”,本院予以纠正):兹授权希尔瑞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所核定的全部商品及服务上使用本公司依法持有(包括申请或已公告)的含有theory、theoryluxe、希尔瑞等注册商标。有关在商标局的许可使用备案手续视其使用情况陆续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由本公司及时办理。
案外人宝德龙公司注册了如下商标:
1.theory商标,注册了11个类别,分别为:
1)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05年11月4日,类别:25类:游泳衣;体操服;婚纱;防水服。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0日。(一审判决就该商标商品使用范围查明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权利有效期满日:2029年5月20日;(2)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9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8年10月13日;(3)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4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9年4月27日;(4)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6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0年10月13日;(5)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43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0年11月6日;(6)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30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1年9月20日;(7)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35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8月13日;(8)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4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5年2月27日;(9)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8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5年3月13日;(10)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0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5年2月20日;(11)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1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5年3月13日。
2.THEORY商标,注册了5个类别,分别为:
1)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9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12月20日;(2)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4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3月27日;(3)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8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3月27日;(4)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0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3月27日;(5)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1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3月27日。
3.theoryluxe商标,注册了10个类别,分别为:
1)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9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1年3月6日;(2)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4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1年2月6日;(3)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8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1年1月20日;(4)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0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1年2月6日;(5)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1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1年2月6日;(6)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4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1年1月20日;(7)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5类(游泳衣;体操服;婚纱;防水服等),权利有效期满日:2021年1月20日;(8)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3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12月27日;(9)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6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3月27日;(10)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35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4月6日。
4.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5类(服装;鞋;帽;足球鞋等),权利有效期满日:2024年2月27日。
5.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5类(服装;鞋;帽等),权利有效期满日:2025年10月6日。
6.“希尔瑞”商标,注册了5个类别,分别为:
1)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9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1年2月27日;(2)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4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0年10月27日;(3)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8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0年11月6日;(4)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4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0年11月6日;(5)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5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8年1月20日。
7.THEORY(希尔瑞)商标,注册了4个类别,分别为:
1)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9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7年12月13日;(2)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4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7年12月13日;(3)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18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7年12月13日;(4)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类别:24类,权利有效期满日:2027年12月13日。
8.部分注册商标的备案信息
商标局向宝德龙公司颁发《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分别为发文编号如下:
(1)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3类商品;(2)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9类商品;(3)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9类商品;(4)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14类商品;(5)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14类商品;(6)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16类商品;(7)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18类商品;(8)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18类商品;(9)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24类商品;(10)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25类商品;(11)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25类商品;(11)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30类商品;(12)SYXKXXXXXXXXXXXXXXXKTZ01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第35类商品。
二、思睿公司提供其注册商标被侵权证据
(一)公证书
1.(2017)沪徐证经字第7706号公证书
2017年7月6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根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出具(2017)沪徐证经字第7706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17年6月22日,公证员龚安、姚卫宇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利君来到陕西省西安市王府井·赛特奥莱·机场店内店招显示为“TheoryLuxe1-102”的店铺,宋利君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相关物品并取得相应票据及《购物指南》,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内外部情况进行了拍照。在购买过程中,宋利君对其与店铺人员的交谈进行了录音。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将现场购买的物品及相关单据进行拍照后封存,将宋利君现场所得录音刻录入光盘并封存于证物袋中,宋利君将上述录音内容转换成《录音文字记录》。
2017年7月26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具金额为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2.(2017)沪徐证经字第7707号公证书
2017年7月6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根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出具(2017)沪徐证经字第7707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17年6月22日,公证员龚安、姚卫宇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利君来到陕西省西安市王府井·赛特奥莱·临潼店内店招显示为“TheoryLuxeB1-152-153”的店铺,宋利君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相关物品并取得相应票据及《购物指南》,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内外部情况进行了拍照。在购买过程中,宋利君对其与店铺人员的交谈进行了录音。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将现场购买的物品及相关单据进行拍照后封存,将宋利君现场所得录音刻录入光盘并封存于证物袋中,宋利君将上述录音内容转换成《录音文字记录》。
2017年7月26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具金额为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3.(2017)沪徐证经字第8375号公证书
2017年7月6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根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出具(2017)沪徐证经字第8375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17年6月29日,公证员龚安、姚卫宇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利君来到山东省济南市百联奥特莱斯广场店内店招显示为“TheoryLuxeA114”的店铺,宋利君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相关物品并取得相应票据及《购物指南》,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内外部情况进行了拍照。在购买过程中,宋利君对其与店铺人员的交谈进行了录音。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将现场购买的物品及相关单据进行拍照后封存,将宋利君现场所得录音刻录入光盘并封存于证物袋中,宋利君将上述录音内容转换成《录音文字记录》。
2017年7月26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具金额为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4.(2017)沪徐证经字第13351号公证书
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根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出具(2017)沪徐证经字第13351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17年9月8日,公证员龚安、姚卫宇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利君来到北京市香江北路XXX号赛特奥莱店内店招显示为“TheoryLuxe1-011”的店铺,宋利君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相关物品并取得相应票据及《赛特奥莱购物指南》,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内外部情况进行了拍照。在购买过程中,宋利君对其与店铺人员的交谈进行了录音。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将现场购买的物品及相关单据进行拍照后封存,将宋利君现场所得录音刻录入光盘并封存于证物袋中,宋利君将上述录音内容转换成《录音文字记录》。
2017年9月15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具金额为1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5.(2018)沪徐证经字第193号公证书
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根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出具(2018)沪徐证经字第193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18年1月8日,公证员龚安、工作人员王颖亮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利君来到江苏省无锡市锡勤路XXX号百联奥特莱斯广场店内店招显示为“TheoryLuxeA4-101C”的店铺,宋利君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相关物品并取得相应票据及《百联奥特莱斯广场江苏·无锡购物指南》,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外部情况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将现场购买的物品及相关单据进行拍照后封存。
2018年2月4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具金额为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6.(2018)沪徐证经字第194号公证书
2018年1月22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根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出具(2018)沪徐证经字第194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18年1月8日,公证员龚安、我处工作人员王颖亮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利君来到江苏省南京市圣汤大道99号百联奥特莱斯广场店内店招显示为“TheoryLuxeA1-106”的店铺,宋利君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相关物品并取得相应票据及《百联奥特莱斯广场江苏·南京购物指南》,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外部情况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将现场购买的物品及相关单据进行拍照后封存。
2018年2月4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具金额为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7.(2018)沪徐证经字第3000号公证书
2018年4月11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根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出具(2018)沪徐证经字第3000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18年3月20日,公证员龚安、工作人员何诗韵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宋利君来到上海市第一百货商业中心内店招显示为“TheoryLuxe”的店铺,宋利君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相关物品并取得相应票据及《购物指南》,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内外部情况及店铺内陈列的衣服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将现场购买的物品及相关单据进行拍照后封存。
2018年4月16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具金额为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思睿公司认为,以上的店铺在店招、店内装潢、衣架、服装产品、购物指南、名片、手提纸袋、包装纸、领标、标签和吊牌等均侵犯思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录音证据涉嫌虚假宣传。
希尔瑞公司认为,对上述七个公证书的客观证据部分中与希尔瑞公司相关部分的真实性均认可,但对侵犯思睿公司商标权利及虚假宣传不予认可。
8.(2017)沪徐证经字第12609号公证书
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根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出具(2017)沪徐证经字第12609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17年8月31日,公证员龚安、工作人员何诗韵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惠萍对微博认证信息为北京奥特莱斯公司的官方微博进行了浏览,将相关页面截图并打印。
2017年10月18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具金额为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思睿公司认为,该官方微博对位于北京奥特莱斯公司内的TheoryLuxe店铺进行了宣传,宣传过程中多处使用“Theory”标识,还使用了思睿公司的图片,构成侵权。
希尔瑞公司认为,宣传中使用的标识是合法使用,不存在侵权;宣传该部分证据中的“Theory”图片,多个网站均能提供下载,思睿公司无证据证明其系该图片的合法权利人,且希尔瑞公司提供给北京奥特莱斯公司宣传素材中不包括上述图片。
9.(2018)沪徐证经字第3074号公证书
2018年3月27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根据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提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出具(2018)沪徐证经字第3074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18年3月21日,公证员龚安、我处工作人员王颖亮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惠萍对希尔瑞公司位于第一百货商业中心店的TheoryLuxe第一百货商业中心店在大众点评网上的页面进行了浏览,其中有4条网友点评。
2018年4月23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开具金额为2,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思睿公司认为,多名消费者发表评论,认为该店铺与思睿公司的Theory品牌或思睿公司在日本经营的TheoryLuxe品牌存在关联。
希尔瑞公司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因评论内容较为专业,故参加点评“网友”是否是无关联社会公众存疑;公证书显示长达一个月时间内仅有4条评论,证明思睿公司品牌无社会影响;且与思睿公司其他录音证据内容自相矛盾,不能证明希尔瑞公司店员进行虚假宣传。
(二)就公证处封存物证质证情况
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经当庭核验公证处封存的7个公证箱均封存完好,并当庭打开公证箱对7个箱内的衣物、票据、录音等进行了质证。
1.(2017)沪徐证经字第7706号公证箱
内有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XXXXXXXX,开票日期2017年6月22日,销售方陕西奥莱商业有限公司,金额1,183元;购物指南一本,在国际精品栏下1-102显示“TheoryLuxe”;手提纸袋一个,印有TheoryLuxe;包装纸一张印有TheoryLuxe;灰色针织衫一件,领标和标签上印有TheoryLuxe(蓝底白字TheoryLuxe,中间有灰色条纹一条),吊牌上还有黑底白字TheoryLuxe,图形样式同领标,吊牌上还显示经销商为希尔瑞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XXX弄XXX号”。
思睿公司认为,购物指南、手提纸袋、包装纸、灰色针织衫的领标、标签和吊牌均侵犯思睿公司注册商标。
2.(2017)沪徐证经字第7707号公证箱
内有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发票号码XXXXXXXX,开票日期2017年6月22日,销售方西安奥特莱斯公司,金额1,183元;西安王府井赛特奥特莱斯临潼店销售单一张,金额1,183元;购物指南两本,在指南正面封皮页印有TheoryLuxe标识,在国际精品栏下B1-152-153显示“TheoryLuxe希尔瑞”;手提纸袋一个,印有TheoryLuxe;包装纸一张印有TheoryLuxe;无纺布防尘袋一个,印有“TheoryLuxe”;灰色针织衫一件,领标和标签上印有TheoryLuxe(蓝底白字TheoryLuxe,中间有灰色条纹一条),吊牌上还有黑底白字TheoryLuxe,图形样式同领标,吊牌上还显示经销商为希尔瑞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XXX弄XXX号”。
思睿公司认为,购物指南、手提纸袋、包装纸、无纺布防尘袋、灰色针织衫的领标、标签和吊牌均侵犯思睿公司注册商标。
3.(2017)沪徐证经字第8375号公证箱
内有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发票号码XXXXXXXX,开票日期2017年6月29日,销售方山东百联公司,金额1,183元;名片一张,印有“Theory”;购物指南一本,在“入驻品牌代表”页印有TheoryLuxe标识,在国际名品栏下A114显示“TheoryLuxe希尔瑞”;手提纸袋一个,印有TheoryLuxe;无纺布防尘袋一个,印有“TheoryLuxe”;灰色针织衫一件,领标和标签上印有TheoryLuxe(蓝底白字TheoryLuxe,中间有灰色条纹一条),吊牌上还有黑底白字TheoryLuxe,图形样式同领标,吊牌上还显示经销商为希尔瑞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XXX弄XXX号”。
思睿公司认为,名片、购物指南、手提纸袋、无纺布防尘袋、灰色针织衫的领标、标签和吊牌均侵犯思睿公司注册商标。
4.(2017)沪徐证经字第13351号公证箱
内有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发票号码XXXXXXXX,开票日期2017年9月7日,销售方北京奥特莱斯公司,金额995元;购物指南一本,在正面有TheoryLuxe标识,在国际精品栏下1-011显示“THEORYLUXE”,封底心形区域印有TheoryLuxe”;出租车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121元和42元;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一张,金额5元;手提纸袋一个,印有TheoryLuxe;包装纸一张印有TheoryLuxe;黑色针织衫一件,领标和标签上印有TheoryLuxe(蓝底白字TheoryLuxe,中间有灰色条纹一条),吊牌上还有黑底白字TheoryLuxe,图形样式同领标,吊牌显示经销商为希尔瑞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XXX弄XXX号”。
思睿公司认为,购物指南、手提纸袋、包装纸、黑色针织衫的领标、标签和吊牌均侵犯思睿公司注册商标。
5.(2018)沪徐证经字第193号公证箱
证物袋内有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编号XXXXXXXX,开票日期2018年1月8日,销售方无锡奥特莱斯公司,金额4,193元;购物指南一本,在A4-101C印有“THEORY希尔瑞”;内有黑色无纺布提袋一个,印有“theory”;手提纸袋一个,印有TheoryLuxe;黑色羽绒服一件,领标、标签和水洗标上印有TheoryLuxe(浅色蓝、粉、白相间条纹底,银字TheoryLuxe),吊牌上还显示经销商为希尔瑞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XXX弄XXX号”。
思睿公司认为,购物指南、手提纸袋、无纺布提袋、黑色羽绒服的领标、标签、水洗标和吊牌均侵犯思睿公司注册商标。
6.(2018)沪徐证经字第194号公证箱
证物袋内有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编号XXXXXXXX,开票日期2018年1月8日,销售方南京奥特莱斯公司,金额1,380元;购物指南一本,在A1-106印有“THEORYLUXE希尔瑞”,在品牌介绍页印有“THEORYLUXE”;内有手提纸袋一个,印有TheoryLuxe;包装纸一张,印有TheoryLuxe;黑色羽绒服一件,领标、标签和水洗标上印有TheoryLuxe(浅色蓝、粉、白相间条纹底,银字TheoryLuxe),吊牌上还显示经销商为希尔瑞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XXX弄XXX号”。
思睿公司认为,购物指南、手提纸袋、包装纸、黑色羽绒服的领标、标签、水洗标和吊牌均侵犯思睿公司注册商标。
7.(2018)沪徐证经字第3000号公证箱
证物袋内有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编号XXXXXXXX,开票日期2018年3月20日,销售方上海百联百货经营有限公司,金额2,151元;购物指南一本,在1F楼层介绍中印有”TheoryLuxe”;内有白色衬衫一件,领标和标签上印有TheoryLuxe(蓝底白字TheoryLuxe,中间有灰色条纹一条),吊牌上还有黑底白字TheoryLuxe,图形样式同领标,吊牌上还显示经销商为希尔瑞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南乐路XXX弄XXX号”;无纺布防尘袋一个,印有“TheoryLuxe”;手提购物纸袋一个,印有“TheoryLuxe”。
思睿公司认为,购物指南、手提购物纸袋、防尘袋、白色衬衫的领标、标签、水洗标和吊牌均侵犯思睿公司注册商标。
希尔瑞公司认为,根据上述7个公证箱的质证,其使用的均为自己的合法的某某权利,未侵犯思睿公司的某某权利。
8.录音证据
一审庭审证据交换过程中,当庭播放(2017)沪徐证经字第7706、7707、8375、13351号公证书所附的录音光盘。
思睿公司认为,上述证据显示希尔瑞公司主观恶意程度,并涉嫌虚假宣传。
希尔瑞公司认为,录音多处声音听不清,对真实性不认可;不同店员对商标的表述不一致,无法确定是否能和思睿公司商标产生对应关系;录音中明显的中文发音希瑞(音译),而公证书中却记载了英文Theory;上海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思睿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与思睿公司的利益一致,而非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行为上带有强烈目的性和倾向性,人为作局设置语言陷阱,不应当被采纳。
三、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
(一)思睿公司提供的证据
2017年11月3日,上海译协翻译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翻译费),金额2,350元,付款人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二)希尔瑞公司提供的证据
1.希尔瑞公司与陕西奥莱公司签订的《西安赛特奥莱店经营合同书》、与西安奥特莱斯公司签订的《西安西恩奥莱店经营合同书》、与山东百联公司签订的《联销合同》及《联销合同补充协议》、与北京奥特莱斯公司签订的《北京赛特奥莱店经营合同书》、与无锡奥特莱斯公司签订的《联销合同》、与南京奥特莱斯公司签订的《联销合同》。
2.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复审裁定书》《争议裁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共计28份文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共计5份。
希尔瑞公司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其合法使用宝德龙公司授权的系列商标;思睿公司多年来在各个案件中提交证据的大多数都与本案提交的证据相同,商评委、法院等有权机关均不予采信;多次认定思睿公司注册商标“THEORY”无知名度,是英文固有词汇,非独创,对应的中文呼叫是“思睿”,宝德龙公司申请相关商标无恶意。
3.高中英文课本、高考英语词汇手册复印件
希尔瑞公司认为,“THEORY”这个英文单词是固有词汇,固有含义是“理论”,在中国大陆是常用词、通用词、与不同的词汇搭配会产生不同的含义,缺乏显著性。
4.《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及相关生效判决3份
希尔瑞公司认为,根据商评委的某某审查标准,商标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造成混淆,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某某是组合商标与思睿公司的纯文字商标“THEORY”不近似。
5.上海市长宁公证处(2018)沪长证经字第2250号公证书、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8)川成证经字第10148号公证书、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9)川成证经字第10040号公证书。
希尔瑞公司认为,上述公证书证明思睿公司在第18类商品中无“THEORY”和“theory”的某某权利,侵害了希尔瑞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
6.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下载的生效判决6份,中国商标网上下载的某某档案4份
希尔瑞公司认为,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审查结果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商标标识的完整包含不等于商标近似,思睿公司“THEORY”商标与不同的词汇搭配会产生不同的含义。
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210号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
希尔瑞公司认为,商评字(2019)XXXXXXXXXX号裁定书并未生效,希尔瑞公司已经提起相关行政诉讼,该案已被正式受理。
8.注册号为XXXXXXXX号的某某注册证
希尔瑞公司认为,其拥有43类(含咖啡馆、茶馆等)注册商标“Theory”的使用权。
思睿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希尔瑞公司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三)无锡奥特莱斯公司提供其与希尔瑞公司2017年8月签订的《联销合同》《商标授权使用证明书》以及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证
思睿公司认为,《联销合同》内容与希尔瑞公司提供的证据内容一致;商标注册证与《商标授权使用证明书》不完全一致,证明希尔瑞公司未尽到基本的审核义务;几份证据间没有加盖骑缝章,不能证明同时签署,但证明双方共同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可以追溯到2017年8月11日。
希尔瑞公司认为,无锡奥特莱斯公司已尽到基本的审核义务,双方未侵犯思睿公司的某某权利。
以上事实,有思睿公司提交的某某注册信息、公证书(公证箱及光盘)、增值税发票;希尔瑞公司提交的某某注册信息、备案登记证明、《证明书》《经营合同书》《联销合同》、相关法律文书等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庭审中,思睿公司还提交如下证据:
一、思睿公司品牌早期使用及其所享有的知名度证据
(一)自2003年至今的国内期刊、报纸类媒介、海报时尚网Theory品牌介绍页面、国内网络媒体有关Theory品牌的报道,思睿公司及关联公司对Theory品牌的宣传和报道;(二)思睿公司财务总监YORAMARIEVEN于2011年5月5日针对宝德龙公司申请第XXXXXXX号TheoryLuxe商标所作出的宣誓书及附件(复印件):THEORY商标于1996年8月17日已使用在服装等产品上,2004年THEORY品牌产品已在中国台湾地区销售,思睿公司的关联公司并于2004年2月18日已在日本申请注册第25类TheoryLuxe商标;(三)思睿公司与香港Pacificways公司签订的《采购代理协议》,约定后者自2004年3月7日起为思睿公司提供在亚洲等地的产品经销服务;(四)商标局及商评委作出的部分异议裁定书和异议复审裁定;(五)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4583号、(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3351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1930号行政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2576号行政判决书。
思睿公司认为,以上证据证明,思睿公司享有的THEORY品牌经过多年经营,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对于他人抢注类似商标的行为,亦屡次获得司法保护。
希尔瑞公司认为,对证据(一)至(三)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即便证据(一)中的国内期刊、报纸类媒介内容是真实的,大多数报道都是一些非主流媒体为了宣传当地商场而对其引进的各个品牌进行简单介绍或打折促销,通篇都很难找到THEORY的痕迹,并非思睿公司所称各大媒体对其进行了持续的关注和报道,故不能证明思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其进行了积极的推广和宣传;证据(四)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仅能反映商标注册及异议过程中的阶段性结果,并非是最终结论;证据(五)不能得出宝德龙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的结论,思睿公司所谓“抢注”之说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且认为思睿公司的注册商标“THEORY”没有知名度。
二、思睿公司认为希尔瑞公司存在主观恶意证据
(一)希尔瑞公司自2015年12月23日成立之日起,就使用与思睿公司THEORY品牌发音相近的中文名称“希尔瑞”作为企业字号;(二)根据(2017)沪徐证经字第7706、7707、8375、13351号公证录音显示,希尔瑞公司方在经营过程中虚假宣传与思睿公司品牌的关联关系;(三)(2017)沪徐证经字第12609号公证书显示:北京奥特莱斯公司的官方微博“赛特奥莱”在宣传希尔瑞公司的店铺时多处使用THEORY标识,并直接使用思睿公司Theory品牌的产品宣传图片;(四)Theory在日本官方网站(www.theory.co.jp)中TheoryLuxe品牌的链接、TheoryLuxe品牌的宣传册、杂志宣传页及TheoryLuxe店铺照片,显示TheoryLuxe系THEORY旗下品牌,在日本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五)希尔瑞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服院职业发展中心”中使用了思睿公司THEORY品牌的介绍,在其对外提供的名片中亦使用了Theory标识;(六)宝德龙公司自2005年11月4日至今,注册了与思睿公司Theory品牌相同或近似的某某100多个;(七)希尔瑞公司在上海百联奥特莱斯公司开设TheoryCoffee店铺,店铺招牌、餐具、纸巾、名片、菜单等多处突出使用了“Theory”,网友在该店铺位于大众点评网的评论页面中亦误认为系思睿公司品牌所设立;(八)思睿公司Theory品牌宣传海报实景图,证明希尔瑞公司与北京奥特莱斯公司宣传TheoryLuxe店铺时,使用了思睿公司Theory品牌的宣传图片。
希尔瑞公司认为,对证据(一)、(六)、(七)真实性无异议。企业名称中含有“希尔瑞”经过工商部门的核准,系合法使用;宝德龙公司拥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均系合法注册;希尔瑞公司有43类(含咖啡馆、茶馆等)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Theory”的使用权,亦能证明其为综合店铺;对证据(二)意见与一审判决前述一致;对证据(三)至(五)、(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希尔瑞公司未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对思睿公司商标权构成侵权的图案、文字等;证据(四)、(八)均为域外证据,无公证、无翻译,系思睿公司单方自制证据;证据(五)微信公众号“服院职业发展中心”与希尔瑞公司无任何关系,其任何行为均与希尔瑞公司无关。
三、律师费账单,证明思睿公司为维权支付律师费的情况
希尔瑞公司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律师费发票的出票人为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而非思睿公司。
四、其他侵权证据
(一)www.theoryluxe.com网站页面,希尔瑞公司将theoryluxe注册成为域名并投入使用;
(二)希尔瑞公司在前程无忧(http://11jobs.51job.com)上发布的招聘广告。
希尔瑞公司认为,由于未经过公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希尔瑞公司系合法使用已经注册的某某对外进行宣传,并未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庭审中,希尔瑞公司还提交如下证据:
一、上海市长宁公证处(2018)沪长证经字第2251号公证书及该公证内容英文核心部分的翻译件
希尔瑞公司认为,根据公证书公证的内容,世界范围内存在多家“THEORY”或者类“THEORY”品牌的公司。
二、注册号为第XXXXXXX号商标“THEORY”网页打印件
希尔瑞公司认为,在我国第一个将“THEORY”作为商品商标申请注册的是日本的古洛布莱株式会社,申请时间早于思睿公司的注册商标,至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三、北京赛特希尔瑞店铺开业促销方案
希尔瑞公司认为,2017年7月21日将上述促销方案的具体内容作为推送素材发布在公司官方微信平台,24日将上述内容通过微信发送给了北京奥特莱斯公司。希尔瑞公司的促销方案内容无任何违法或侵权内容,是对自己权利商标的合法使用。
四、上海希奥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致百联集团的两份声明函
希尔瑞公司认为,声明函内容显示思睿公司恶意主张“Theory”“TheoryLuxe”的某某权利。
思睿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一审庭审后,思睿公司又提供微博网友评论截屏:2019年8月20日,微博网友“小匠驴Donkeyswan”发布的评论。
思睿公司认为,希尔瑞公司实施的行为已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使消费者误以为希尔瑞公司的店铺系思睿公司开设或与思睿公司相关联,希尔瑞公司的答复明显让消费者误认其与思睿公司Theory品牌所属的TheoryLuxe存在关联。
希尔瑞公司认为,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该部分证据无原件、无公证;所谓微信网友的真实身份及评论内容是否真实意思均存疑。
山东百联公司、北京奥特莱斯公司、无锡奥特莱斯公司、南京奥特莱斯公司均书面认可希尔瑞公司所有的质证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
一、希尔瑞公司是否侵犯了思睿公司的某某权利
(一)希尔瑞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服装商品上使用的某某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下同)第(一)项规定的某某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某某与思睿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思睿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思睿公司第XXXXXXX号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希尔瑞公司享有许可使用权的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亦为第25类“服装;鞋;帽”,但其实际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被控商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一致,故、是否对思睿公司注册商标构成侵权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首先,对于希尔瑞公司提交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组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这一证据,虽为行政审查的依据,但与相关法律并不矛盾,对于本案中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同样适用,一审法院对于该证据予以采信。
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希尔瑞公司认为思睿公司在其他商标异议案件中已经书面认可“TheoryLuxe”的音译是“希尔瑞莱珂斯”,意译是“探索奢华”;而思睿公司的某某和“思睿”商标经使用已形成直接对应关系等,被控侵权商标文字部分与思睿公司注册商标在整体呼叫、含义上有明显区别,一审法院对希尔瑞公司上述抗辩理由予以采信。
复次,思睿公司认为商标在第25类上的注册,反映了商标局对思睿公司权利商标在时装领域具有显著性的认可;希尔瑞公司则认为思睿公司纯文字的注册商标,是英文固有词汇,非思睿公司所独创,是常用词,显著性较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控商标、仍然是组合商标,系经过专门设计,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综合其字形、读音、含义、构成要素、图形的构图及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外观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诸方面,更接近于商标,而与思睿公司纯文字的注册商标相比均有明显差别;另思睿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被控商标让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其提供的网络评论量少且真实性存疑,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一审法院对于希尔瑞公司认为思睿公司商标显著性较弱的抗辩理由予以采信。对于思睿公司认为被控商标与思睿公司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类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