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市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兴源道天源骏景小区208楼。
法定代表人:赵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娟,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维环,男,****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赵丽红,女,****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维环、赵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山市天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