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美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张建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美玲诉被告张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美玲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建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美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谭美玲撤回对张建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谭美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清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关苘苘 书 记 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