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国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国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北票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毅然,辽宁鲲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国田,男,2021年9月22日死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高冉,北票市五间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邱云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审被告邱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原审被告邱云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国飞、史国宝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邱国田于2021年9月22日死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案系赡养纠纷,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邱国田已于2021年9月22日死亡,故本案应终结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邱云平、邱云艳、邱金龙、史国飞、史国宝负担。史国飞、史国宝已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