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光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尹继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肖光国与被告尹继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8月19日,肖光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肖光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肖光国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廖秀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煜 书 记 员 郑天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