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006022489Y。

住所地:唐河县友兰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少辉,该联社主任。

被执行人:张淼,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唐河县。

审理经过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淼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328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张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万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淼未履行,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张淼在银信部门有少量存款,经询问申请人其要求暂不予以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8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淼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需要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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