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杨屯镇高官屯村北段。 法定代表人:高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宝新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光明路西首路北188号。 法定代表人:章建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金筑城建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宝新锻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鲁1526民初22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宝新锻造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0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宝新锻造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0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莲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焦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