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长江大道东段208号至228号。

组织机构代码:07614718-0。

法定代表人:李书霖,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民安街附。

被执行人:邬明友,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龙台村。

被执行人:刘世敏,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龙台村。

审理经过

关于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与王强、邬明友、刘世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150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9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50.00元、鉴定费13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以(2020)川1503民初499号民事裁定书、(2020)川1503执保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强与案外人张秋娟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福临路88号鑫宇.钻石城负1层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王强与案外人张秋娟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福临路88号鑫宇.钻石城负1层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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