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1幢五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1425591Y。

法定代表人:宋友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贻君,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涌涛,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旺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物业公司”)与被告黄旺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世纪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贻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旺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新世纪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下欠水加压及电梯电费2866.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四季阳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实际服务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该小区物业服务星级为三星级,根据怀宁县物价局、住建局怀价字〔2013〕24号关于印发《怀宁县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按三星级标准多层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55元,高层为每月每平方米0.75元。另水加压及电梯电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34元(一楼住户不承担该项费用),业经怀宁县人民法院多份生效判决确定。被告系四季阳光业主,房屋面积为121.31平方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共计69.5个月,按每月每平方米0.34元计算,拖欠原告水加压及电梯电费合计2866.5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未付。

被告辩称

黄旺胜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新元置业公司系四季阳光小区的建设单位。新世纪物业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8日,系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物业服务资质等级为三级。2010年9月8日,新元置业公司(协议中“甲方”)和新世纪物业公司(协议中“乙方”)签订一份《四季阳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三年,甲方选聘乙方对四季阳光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为:多层住宅0.45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0.55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2.00元/月·平方米。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双方未对小区内的水泵增压和电梯运行电费的收费方式进行约定。2013年9月8日,因合同约定期限到期,甲、乙双方续签了一份《四季阳光物业服务补充协议》,期限由2013年9月8日延长至2016年9月8日,其余一切事项不变。2016年9月8日,甲、乙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四季阳光物业服务补充协议》,期限由2016年9月8日延长至2019年9月8日。2018年8月24日,四季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新世纪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截至2018年12月31日。黄旺胜系四季阳光小区6栋202室商品房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1.31平方米。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黄旺胜未缴纳水加压及电梯电费。

又查明:怀宁县物价局[2013]24号文件,其中附件《怀宁县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明确三星服务等级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费收费具体标准为:多层0.55元/月·平方米,高层/小高层0.75元/月·平方米,别墅类0.9元/月·平方米,浮动幅度20%;说明事项中载明:1.住宅小区的电梯、水泵等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纳入委托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账,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办公所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分摊。2.住宅物业公共电费分摊方式可按以下原则确定: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按水量分摊;电梯电费可选择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分摊;空置物业业主公共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50%分摊;经业主委员会选择其他方式公示无异议后据实分摊。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说明。小区大多数业主已经按各自住宅面积分摊了小区内的水泵增压及电梯运行的总电费。

再查明:因合同中未对公共电费进行约定,新世纪物业公司与四季阳光小区业主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经本院审理,依法作出(2020)皖0822民初1422、1423、1424、1425号四份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支持新世纪物业公司按照0.34元/月·㎡的标准收取公共电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世纪物业公司与新元置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四季阳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四季阳光物业服务补充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新世纪物业公司为四季阳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中虽然未对公共电费进行约定,但水泵增压及电梯运行系小区业主日常生活正常运转所必需,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小区业主负有相应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对收取公共电费的标准和分摊方式予以认定,故新世纪物业公司主张按照0.34元/月·㎡的标准收取公共电费,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每平方米每月0.34元、物业面积121.31㎡、自2013年3月15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共69.5个月计算黄旺胜应支付的水加压及电梯电费为2866.55元(121.31㎡×0.34元/月·平方米×24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旺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加压及电梯电费2866.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旺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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