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汉玉
被执行人:邹猛
审理经过
朱汉玉诉邹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辽0106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到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邹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5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无房产、无车辆;3、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本院已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