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飞达泡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7522674106
法定代表人:刘怀义,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左右宜居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86026151X
法定代表人:王贝贝,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2021)豫07民终6268号民事调解书依申请人新乡市飞达泡塑有限公司申请,立案执行新乡市飞达泡塑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左右宜居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飞达泡塑有限公司询问后,申请人新乡市飞达泡塑有限公司未在诉讼中保全被执行人新乡市左右宜居管理有限公司财产。
本院查明
经本院向房产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土地、工商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703执3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