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典,女,蒙古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海南胤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兴隆旅游区惠康路东侧兴隆美丽春天温泉度假公寓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坚,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的((2019)海仲案字第974号裁决,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典与被执行人海南胤隆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海南胤隆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胤隆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8004.5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袁华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晓玲
书 记 员 吕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