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党均,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农民。
被告:赵飞,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洽川镇,农民。
被告:渝滋鱼味火锅店。住所合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祥和路中段。
经营者:张宁。
审理经过
原告党均与被告赵飞、渝滋鱼味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党均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党均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党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