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怡云,男,汉族。
被告:赵和,男,回族。
被告:赵国真,男。
审理经过
原告怡云与被告赵和、赵国真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怡云于2021年5月10日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怡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计2398元,由原告怡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