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桑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X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靳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XXX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山西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山西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某与被执行人山西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王某、山西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桑某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桑某异议称,2021年4月27日,曲沃县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靳某和王某、山西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晋1021执恢1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海南省海口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房屋。但此案涉房屋属于我的个人财产,有XXXXXXXXXXXXXX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为证,根据该房权证记载,该房屋属于我单独所有的财产,与被执行人王某、山西某某某公司无关。现请求撤销曲沃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1执恢178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海南省海口市XXXXXXXXXXXXXXXXXXX号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院查明
审查查明:案外人桑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靳某与被执行人山西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曲沃分公司、王某、山西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晋102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20)晋1021执恢1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1、被执行人王某妻子桑某(身份证号:140181198506182229)名下位于海口市XXXXXXXXXXXXXXXXXXX房产一套。不动产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号。2、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29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桑某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海南省海口市XXXXXXXXXXXXXXXXXXX号房屋系其个人财产,法院不应查封,同时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案涉房屋共有情况为桑某单独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的规定,本案异议人桑某提供的不动产证书中登记的权利人系桑某,因此桑某系案涉房产的权利人;其次异议人桑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虽系夫妻关系,但(2018)晋102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并未确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桑某向本院提供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案涉房产并不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而属桑某单独所有。综上本院(2020)晋1021执恢178号执行裁定按夫妻共同财产查封案涉房屋不当,异议人桑某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桑某名下XXXXXXXXXXXXXXXXXXX号房产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