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
法定代表人:**翔。
被执行人:包头市悦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政府108。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执行人:高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悦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禄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产一处,并责令被执行人包头市悦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头市悦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依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摇号指定包头恒信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2019年3月21日包头恒信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包头恒信估字(2019)第F002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格为7059385,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经过两次网上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现申请执行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照二次流拍价格5718101.85元接收被执行人高某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产一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将被执行人高某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产一处,按照二次流拍价格5718101.85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折抵等值债务,并更名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二、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向明
审判员 吕殿彪
审判员 王建国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