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系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兴泗安鹏飞手机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振兴大道187号。
经营者:张正华,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五里渡村龙须坝自然村*号。
审理经过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泗安鹏飞手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国祥
审判员朱惠明
审判员沈筱婕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钱应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