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柏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执行人:张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柏增与被执行人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603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判决,被告张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柏增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张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张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张斌向本院电话说明了情况,但未书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张斌名下有7980元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将张斌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银行账户如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15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投保有保险壹份,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将其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因本保单作了质押借款,目前现金价值较低,故该项财产本院不再处分。如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15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张斌银行存款7980元予以划拨,并通知申请执行人进行领款。
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分别前往鹤壁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鹤壁市房产管理局、鹤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斌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申请执行人在北京,本院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财产调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过执行,申请执行人共得款798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采取的查封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