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银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陈玉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田银生诉被告陈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银生、被告陈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银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玉生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暂计1000元(从2020年10月30日起按银行业同业间拆借利率计算到全部清偿之日止),共计21000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玉生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2021年7月1日两次向原告借款6000元、14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据各一份。2020年10月30日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6000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从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2021年7月1日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14000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从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出借上述款项后,被告并未依据约定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分文款项。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特提起对被告的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2020年10月30日,被告出具的6000元收据借条一张,2021年7月1日出具的14000元收据借条一张。证明不是原告又借给被告6000元和14000元,而是原告借给被告90000元之后被告欠付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陈玉生辩称,原告起诉的两笔钱不是借款,是之前90000元的利息。2019年12月31日,被告以弟弟陈晨名义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以陈晨名下的房产作抵押。被告名为担保人实际上是借款人,利息也是被告在偿还,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利息已经结清,从2021年2月3日之后没有再给过利息。因借款期间欠了部分利息,被告就根据原告要求出具了利息条,但数额不对。按照月息2分,90000元本金一个利息月应为1800元。
被告质证
被告提交的证据如下:被告向原告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屏3张。证明被告分三笔支付原告利息金额共计7400元,2020年10月30日2000元,2021年1月15日3600元,2021年2月3日1800元。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陈玉生于****年**月**日和2021年7月1日分别向原告田银生出具6000元、14000元借条和收据,系借款本金90000元产生的部分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原告虽然提交借条、收据,但原告并未向被告交付资金,而是基于另一借贷关系产生的利息,原、被告间不存在本案标的本金20000元的借贷合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以就被告欠付的利息与借款本金90000元一并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银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元、保全费230元,由原告田银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