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口市鸿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治,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荣伍,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中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王钢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口市鸿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中华、王钢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后,原告周口市鸿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口市鸿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春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