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书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现因被执行人李书芳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书芳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再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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