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舒东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溆浦县恒成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双井镇兰花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780894171H。

法定代表人:周深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东旭与被执行人溆浦县恒成硅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湘1224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溆浦县恒成硅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舒东旭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溆浦县恒成硅业有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13日、3月10日、7月8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保险、车辆等部门均无登记信息。2021年1月15日到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4月26日到溆浦县双井镇兰花村调查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因欠溆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未付,本院于2014年11月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证为(2007)第0666-1土地及机器设备作价3312704元抵偿给溆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周深根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信息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8日,被执行人溆浦县恒成硅业有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舒东旭运费79527元,缴纳案件受理费894元,执行费1,092元,共有8152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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