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河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
法定代表人:刘德成,职务经理。
被告:李小鹏,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通河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通河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通河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通河县阳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