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光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华,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菊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旭,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天保,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吴光告与被告杨菊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光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光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光告撤回对被告杨菊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予以免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朱昶燃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