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文书内容
案由
民间借贷
立案
时间
2021年6月30日
适用
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
地位
原告
张伊伟,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9106284037,汉族,住伊川县白元镇夹河村五组。
被告
王喆,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319950723151X,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石寺镇高庄村张庄组*号。
原告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王喆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法院
认定
事实
2020年4月23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68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到2020年5月8日还款,到期后原告讨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
理由
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现金68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8000元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裁判
主文
被告王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伊伟借款6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王喆负担。
权利
告知
审理经过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