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文书内容

案由

民间借贷

立案

时间

2021年6月30日

适用

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

地位

原告

张伊伟,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9106284037,汉族,住伊川县白元镇夹河村五组。

被告

王喆,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319950723151X,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石寺镇高庄村张庄组*号。

原告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王喆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法院

认定

事实

2020年4月23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68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到2020年5月8日还款,到期后原告讨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

理由

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现金68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8000元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裁判

主文

被告王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伊伟借款6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王喆负担。

权利

告知

审理经过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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