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岳修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新乡市唯爱艺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学院路20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清玲,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岳修锐与新乡市唯爱艺术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岳修锐家庭困难,无工作收入,现申请执行人岳修锐已获得司法救助3000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以救助金额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711执111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